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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是否可以继续进行问题的回复

发布2021-10-09 17: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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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杨*留言时间2021-09-27 09:08咨询内容省厅,最近某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按照我的理解,在采购过程中应该是指“资格条件通过后的评审中”而非仅仅报名就算“采购过程中”。如果“资格条件”不足3家,磋商应当终止。而不是片面的理解所谓的“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上述理解是否正确,请省厅给予解惑,并请将此留言公示,让大家一起学习。办理进程已办结办理时间2021-10-08 17:12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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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关于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是否可以继续进行问题的留言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是指竞争性磋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入磋商过程中,经过多轮磋商,符合采购人技术等方面要求的供应商为两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两家供应商提出报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最终成交的供应商。

     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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