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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结果公告之前供应商能出尔反尔吗

发布2022-04-22 1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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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此前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某公开招标项目评标结束后,在评标结果公告之前,参加该项目的一家投标供应商向代理机构发送撤标函。如果同意其撤标,该项目将面临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对此,有读者询问,代理机构能否同意这样的撤标函?为什么?
回答
对于上述问题,多数受访对象表示,同意撤标函并不是“上策”。
“当然不能同意,这样反复无常,会扰乱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某地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供应商投标时都承诺了投标有效期,其只能在评标结束之前提出撤标申请。
有受访者告诉记者,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撤回投标,无非会造成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撤回者如果是中标供应商,就会使定标和授予合同出现变数。在此情形下,采购人可以选择顺延第二顺位候选人中标,也可以重新招标。另一种结果是,撤回者是续位候选人,撤回投标等于提前终止投标有效期,从而使合同签署及执行过程中出现意外时,采购人不能寻求该供应商顺位替补。
对于撤标这种反悔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87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我认为还应该将这样的供应商记录在黑名单内。”上述工作人员还说。
“其实,这样的供应商如果不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而撤标的,显然有些不怀好意,其可能是想通过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而让项目废标,自己未中标,也不想让别人中标。”某代理机构有关负责人表示。
不过也有受访者认为,供应商撤回投标是其法定权利,但需要承担撤回投标的法定后果。此外,必须有3家合格供应商,是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竞争,这是规范投标和评标阶段合规性的约束条件。评标结束,合同竞争已经完成,合格供应商数量不再是后续环节的约束性条件,不影响合同竞争的有效性。
“打个比方,政府采购就像一场体育竞赛,终场哨响,退赛不影响竞赛的有效性,不需要重新比赛。”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彭时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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