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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浙江公布2023年版集采目录

发布2022-12-30 10: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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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目录》确定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37项,其中包括财政部印发的《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中规定的27项,以及浙江省自主确定的10项,与《浙江省2021-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原目录》)相比,新增了培训服务,删除了文教用品。同时,为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灵活性,提高采购效率,《目录》进一步规定,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为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所属品目和编码均采用财政部2022年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除杭州市本级和宁波市本级外,2023年浙江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包括省、市、县三级)与《原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保持一致。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考虑杭州、宁波两地经济发展水平,依据杭州市财政局、宁波市财政局的申请,将杭州市本级和宁波市本级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原先规定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原先规定的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均与省本级一致。此外,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与此前的规定保持一致,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
《目录》还强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其中: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各级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自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央驻浙预算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来源 | 中国政府采购报
记者 | 乐佳超

编辑 | 程红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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